气血论
序
气行血有所不行,血清则气行,气行亦血行,血行则邪可遁寿可长也。
血能载气亦能生气,治气血者先养其血后调其气;未病治其血,已病治其气。
善养血者,能愈未治之百病者也.。
古人云学贵有疑,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
古人给予我们的太多而使我们怯步;古人已为我们铺砌好了前进的道路,这路还是笔直的,只不过路面上还有几块档路的石头,只要我们搬走一块我们就能前进一大步。
中医所论其“气”宏大,本文所述是其一点,而这一点也是关系重大。
“气者血之帅也,气行则血行,气止则血止,气温则血滑,气寒则血凝,气有一息不运,则血有一息之不行。病出于血,调其气犹可以导达,病原于气,区区调血何加焉。故人之一身,调气为主,调血次之。是亦先阳后阴之意(1)。”“气虚则血无化源而血虚,运血无力而血瘀,统血失权而出血。气滞则血行受阻而瘀滞,新血不得归经而出血,气逆则迫血妄行而出血。(2)”“周身之气通而不滞,血活而不瘀,气通血活,何患疾病之不除(3)。”以上所述,本文不能完全苟同。
认同元气论,不一定要认同“气行则血行”,“治血先治气”,“气能摄血,”的理论。“气行则血行”,从宏观及人体的整体上来看是没有问题的,气是视之不见而感觉得到,为地球万物生灵的物质基础,人没有宗气的摄入气则不得营运,心脏即停止跳动,血亦没有泵而不流,通。但就局部的“气血”论,“气行则血行”与事实不符;而“治血先治气”实质上是只知其玄不见其果。
很小的孩子就有血症,年轻轻就有癌症,就有血的不通,正是好年华何来没有气呢?脑溢血患者有的还是力大如牛者,又何来没有气呢?所以“气行则血行”大不通。“治血先治气”,一个理论的正确以否是要看其实践的效果如何。千年来的先治其气并没有把血治好啊,当然,如果后治其血能把血治好也行,都没有。所以,先治什么、后治什么并不重要,关键是能治。可是“先治气”的理论把人的注意力放在研究“气”上了,忽略了对如何治血的研究,使治血没有取的重大的进展。
黄帝曰:“夫血之与气,异名同类。”“人之所有者,血与气耳。”如果气与血是矛盾的两个方面虽可分阴阳,却不应有大小,主次之分,矛盾的强弱是根据病情的变化而作出互换的。所以千年遵循的“治血先治气”不能作为治血的大纲。
我们看《内经》治血并无先治气:“歧伯对曰:- - - - -其民华食而脂肥,故邪不能伤其形体,其病生于内,其治宜毒药。”这里的“毒药”,不会是治血的气药,应是昆虫或者包括砒孀的药物。
我们又可以从张仲景的《抵当汤》悟出一二,(“太阳病六七日,表证仍在,脉微而沉,反不结胸,其人发狂者,以热在下焦,少腹当鞭满,小便自利者,下血乃愈。所以然者,以太阳随经,瘀热在里故也,抵当汤主之。”
其方,“水蛭(熬) 虻虫(去翅足,熬)各三十筒 桃仁二十筒(去皮尖) 大黄三两(酒洗)”
“上四味,以水五升,煮取三升,去滓,温服一升。不下,更服。”)
方中的水蛭、虻虫为主药,以毒治血,如换去桃仁、大黄此方一样可用,反之去水蛭、虻虫其蓄血断不可下。可惜圣人用毒治血之道后人没有参透,重症纳之,轻症多不采用。如同中国人发明了火药,而不能善用也。
如何治血?《内经》、《抵当汤》已经给我们指出了方向。我以为众多的疾病由来,与血的质量优劣有关。血的质量不高不能输送适当的丰富的营养给全身,使人体各器官营养不良,造成各器官的“正常生长紊乱”或“畸行生长”而不能充分发挥各个器官的健康功能。血的质量不高亦会造成血浊导至心血管疾病、前列腺炎及癌症的发生,使身体的制造功能及吸收功能减弱或失灵而不能产生胰岛素、不能吸受钙而导至骨质疏松;血的质量不高还会使内出血处不能愈合造成胃炎及胃溃疡成为慢性病;肥胖病、鼻炎、类风湿等等都是与血的质量不高有关。血的质量不高还会遗传给下一代,小孩爱流鼻血等等。所以,我以为治血是最重要的,比治气调血实在多。
“人皆知百病生于气,又孰知血为百病之始乎”(4)。我以为“百病皆瘀”是有道理的。血浊易生百病使血不通而至其死,治之养血调气使其通,通者——流也,流使病邪离开患处而得以缓。我们要是在治血中找对了方向,广泛使用“毒药”养其血,提高血的凝固性及流通性,如此就离成功不会太远。
血质量的提高,要靠摄取适当的食物来完成。现在的人群主要是普遍缺少昆虫蛋白质,而产生众多的疾病,这一点迟早会被人们所认识。把“毒药”转为日常所需也是迟早及必然的事了。
“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修身养性、纳毒养血、服治已病之百草,厚味其身,调胜阴阳,使邪可遁寿可长也。
(1) 仁斋直指方 血荣气卫论》
(2) 金元 朱震亨所论。
(3) 《医林改错 痹症有瘀血说》
(4) 《普济方。妇人诸疾》“- - - - - -人皆知百病生于气,又孰知血为百病之始乎。血犹水也,水行乎地中,百川理则无壅遏之患矣。人之血脉,或凝滞于经络肠胃之间,百病由此而根矣- - - - - -经所谓先去其血,然后调之,良有以也。”
杨浩 2005/12/14 东莞清溪
2006/8/6 东莞清溪 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