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解放区路东税务处征收税率条例
本处现为路东解放区统一征收起见,改善人民生活,减轻商民负担,繁荣内地商场发展,兹将
原有税率征收条例,按实际情形,作部分修改,规定征税办法,并订定税率条例如下:
甲、出口税:
一、牲畜类收百分之十五。
二、腊味蛋类收百分之十二。
三、农产品收百分之八。
四、山货(犁头、锅头等)收百分之四。
五、囗囗(肥料、麸等)收百分之十。
六、生油、柴炭收百分之十五。
七、鱼类(鲍鱼、蚝豉、虾、螺等)收百分之八。
八、盐(每百斤计)收三百元(二十斤起码打税)。
九、竹排、木材收百分之十。
十、土酒类收百分之零五。
十一、稻谷、面粉、麦收百分之五。
乙、入口税:
一、日用口收百分之六。
二、滋补、消耗品(参、茸、燕、翅、化妆品、烟仔等) 收百分之十二。
三、重要商品(胶轮、各种机械零件等)收百分之十。
四、烟类(各种烟叶)收百分之十五。
五、樽头酒(洋酒等)收百分之八。
六、什用品(英泥、铁钉、铁筏、梨木、文具、故衣等) 收百分之五。 七、土盐未经惠东区打税,每百斤收二百元 (惠东区打过税本区免收)。
丙、固定营业税:
一、屠税 : 牛税每只计,不论大小,俱收六百元;屠猪每只五十斤以下收三百元,五十斤以上收五百元。
二、烟税:每担收一千元(本区内已纳烟摊税者,烟丝免收)。
三、酒税:每月牌费三千元(本区已领酒牌者免收,由外地运来十斤起码征收二百元)。
凡有违禁品出口之货(如五金属等在违禁之列),除粮食暂行开放外,如有特殊违禁货
品出口应先呈报本处批准,方能运出。
本处为改善商人经商起见,原有税率附收之护航费一概免收,特订优待,商运条例于下:
一、货物达二千元以下者一概免税。
二、货物值二千元至一万元者,依原税率七折征收。
三、货物值一万元至二万元者八折收税。
四、货物值三万元至十万元者,九折收税。
五、货物值十万元以上者概无折扣。
此条例由十月一日起施行,希为遵照执行。
主 任 赖 央
副主任 张 华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一日
(原载《东江纵队史料》第584页 广东省档案馆编 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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